【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1日,会泽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接到xx派出所电话反应称:“会泽县xx社区一村医帮一个小孩打针,小孩送往会泽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已死亡”。接电话后,会泽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被举报地址进行调查核实,对谭某某行医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该场所(谭某某家)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谭某某个人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三、现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废物;四、谭某某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谭某某为注册在某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但本村设有固定村卫生室,谭某某未在注册地点而在自己家中开展诊疗活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所以当事人谭某某在自己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谭某某对此行政处罚无异议,自觉完全履行,案件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评析】
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广大群众在就医时要擦亮眼睛,从以下几方面对非法行医进行甄别:一是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二是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是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三是非法行医场所内普遍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如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四是近年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持续加大对非法行医打击力度,“黑诊所”为躲避查处,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建议群众主动抵制非法行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索要并保存收费收据等,以便为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通过对打击非法行医的宣传,提高了群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发动群众支持、配合、参与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主动举报非法行医场所,形成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良好氛围,让非法行医失去滋生发展的土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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