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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云人社发〔202140

         

        各州、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

        (一)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签订劳务派遗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数、派遣期限、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事项,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纳入监测范围。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引导鼓励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指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主动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六)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引导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七)落实休息制度,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指导其行业领域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坚守“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护,为从业人员配齐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企业从业人员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把职业健康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坚守职业健康“红线”,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倡导健康工作方式,确保劳动者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九)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鼓励和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在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自愿选择在户籍或就业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前,可随户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后,不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按参保地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医保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一)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二)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三、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三)落实关于推动城市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两新”组织)党建融入城市基层党建的具体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领域党组织覆盖,以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网约出行等行业头部企业为重点,推动党组织应建尽建。根据不同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征,指导组建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联合各级“两新”组织工委,加强党群组织共建、队伍共育、活动共办、资源共享、阵地共用,指导新就业形态群团组织融入社区,积极开展爱心帮扶、扶困助学、家庭服务、心理疏导等服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协商制定企业保障劳动权益的行业规范和劳动者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产(行)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五)加强工会组织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大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涉行业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集中推动重点平台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等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围绕宪法、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等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治素养,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帮扶和送温暖慰问范围。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不断拓展普惠服务项目,丰富工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内容。(省总工会牵头,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六)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强化就业服务。创新方式方法,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就业、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七)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引导,优化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八)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适时更新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进一步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十九)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充分考虑临时休息、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需求,配套完善新建社区基础设施,补齐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充分发挥各地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作用,因地制宜加强“会、站、家”一体化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总工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二十)深化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硬件资源和教师资源,持续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监测,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构建一视同仁、公平发展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按照“两为主”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接受高质量教育。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流入地无障碍参加当地普通高中考试招生,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实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应学尽学,应升尽升”。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劳动者精神文化生活。(省教育厅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

        四、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

        (二十一)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二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司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人民法院、总工会、团委、妇联、网信等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密切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司法解释做好相关工作,共同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二十三)各级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对未建立劳动关系而要求调处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通过司法等途径进行救济。各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二十四)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自身或第三方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情况的自查和督查;要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平台企业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对与平台企业及用工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被侵害的,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依规开展联合激励惩戒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筑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屏障,助力稳就业、保民生。要大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先进典型,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总工会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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