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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 改革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 减证便民 行动,着力改造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人社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经办,遵循风险可控原则,将可通过跨部门数据交互等形式进行事中、事后查核的证明材料纳入告知承诺范围,确保工作推进依法有序、安全平稳,实现风险可控。
第三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经办,是指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含用人单位和个人,下同);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经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予以办理或受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根据《通知》要求,第一批全省人社系统共有有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一。
第五条 经办机构在业务经办过程中,遇申请人因各种原因造成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且缺少的办事材料已纳入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范围的,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经办机构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业务事项的名称、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以及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承诺的,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对申报事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信息真实有效以及承担虚假承诺法律责任等事宜进行书面确认;申请人未选择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规定补全证明材料。
(三)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业务办理或受理,通过跨部门数据比对、函请相关部门协助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审核通过办结;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予以审核不通过办结;无法核实的(如函请相关部门协助无果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后再予以审核。
第六条 通过数据交互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协助调查等方式,查实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对其申报业务作不予办理或撤销原审核结论处理,同时纳入诚信记录管理,限制其承诺办事的资格,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申请人书面授权,证明事项可代为承诺。申请人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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