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引领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
指引从顶层设计对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了规范要求,涵盖了职责分工、开设整合、网站功能、集约共享、创新发展、安全防护、机制保障和网页设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将指引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指引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
1.明确管理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责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承担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开展工作。
省互联网信息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办、公安厅和电信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2.落实办站职责。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必须是政府办公厅(室)或部门办公室,承担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负责网站栏目、频道、专栏、专题、应用等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主管业务有关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网站的对接和前端整合。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二)规范开设政府网站
1.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级和州市级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政府部门不允许单独建设政府网站,已有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2.县级以上政府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须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省级和州市级政府部门开设部门网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照流程注册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其他备案。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中进行登记并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通过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3.政府网站的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关停下线按照报送系统中“下线说明”的要求办理,做好原有内容的备份和迁移工作,杜绝“擅自关停”“只关停不迁移”等问题。拟整合迁移的网站要在首页显着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迁移完成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日。
4.政府网站要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到网站标识完整,基本信息准确,名称域名规范,徽标和宣传语符合要求,网页布局设计合理。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调整规范。政府网站严禁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主办、承办单位要根据用户访问和使用情况,对网站展现进行常态化优化调整。
(三)持续推进集约化建设
集约化是解决政府网站“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1.加快推进平台集约化建设。省和州市实行两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省级平台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建设完善,省级政府部门网站逐步向省级平台迁移;具备条件的州、市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可建设本地集约化平台,对本地政府网站进行统一部署;州、市已建成集约化平台的,部门网站要尽快向本地集约化平台迁移。州、市级平台要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加强集约化管理。
2.加快政府网站清理整合。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省级政府部门统一建到基层的各类工作网站、因大型活动开设的专题网站、县级政府部门网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以及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等原因无法进行有效保障和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其他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梳理,填写《需保留的政府网站统计表》(附件1)和《需永久下线的政府网站统计表》(附件2,已在报送系统中填报并永久下线的网站不含在内),逐级审核,汇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对照《云南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重点任务表》(附件3)的时限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倒排时间工期,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永久下线的政府网站要做好数据备份、迁移、公告和基本信息变更报备,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域名和其他备案信息,做好实体关停后续工作,确保永久下线后不能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确需保留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就资金、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内容保障等作出承诺。清理整合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核对报送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做好信息变更报备,未登记的网站要及时进行登记,避免瞒报漏报。
3.加快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仔细梳理,认真研讨,科学分类,合理设置网站栏目、频道、专题专栏和应用,逐步实现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的集中与共享,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具有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政府网上履职平台。已建成的集约化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使平台具备与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办公业务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拓展性。
三、着力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
(一)切实做好信息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本地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照“五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领域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细化公开内容。依法、依规、依责做好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社会关注度高的统计数据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和更新工作,及时准确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和重点领域方面的信息,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二)全面开展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主办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同步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以解读、评论、专访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解读产品要与政策文件内容相符,同步发布并相互关联。
(三)认真履行办事服务
政府门户网站要加快构建和完善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本地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网站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可办理程度,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和要求,与线下办理保持一致。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有机关联相关资料库、知识库和互动交流平台等,形成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资源库,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政府网上履职平台。
(四)积极开展互动交流
政府门户网站要逐步整合“96128政务服务平台”“领导信箱”“网民互动栏目”“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和新媒体等资源,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汇集数据、统一处理,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尽量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要加强互动交流栏目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确保公众有序参与,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认真研判,提出答复意见并做好意见建议的受理反馈公开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信息发布,做好回应关切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全省政府网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通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检查通报提出的工作要求,至少每季度对本地政府网站开展1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结果要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一步完善奖惩问责机制,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角度地评价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考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各州、市政府办公厅(室)要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主办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网站日常管理规定和办法,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明确栏目负责人,加强内容审核和安全保密审查;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网站日常审读,按时限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加强入库资源的管理,依托大数据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并进行分析,为栏目优化和新应用开发提供基础数据;制定政府网站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水平和网上履职能力。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建网、办网、管网的能力。主办单位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与本级新闻宣传部门和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热点回应和网站传播等工作。建立政府网站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共同打造整体联动、同步发声的政府网站体系,做好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的转载转发。
(四)做好安全防护。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云南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技术能力建设。网站安全与网站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按照相应的安全保护要求进行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站和信息安全保密主体责任,加强防护措施。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密切关注网信、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等发布的预警信息和通报信息,并及时响应。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依法配合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加大对假冒政府网站及其开办者的打击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力争到2020年将云南省政府网站集群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为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郭超、杨洋;0871-63609686(兼传真)。
附件:1.需保留的政府网站统计表
2.需永久下线的政府网站统计表
3.云南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重点任务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