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政策。
流浪乞讨人员是“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简称,对他们的救助是我国临时救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2014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颁布实施;2015年,民政部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原则是什么?如何界定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形式救助是什么?具体的救助内容都有哪些?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形式主要是救助站救助,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寻亲等救助。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项:(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有疑是传染病或明显外伤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联系其亲属或所在单位。(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6)帮助走失人员寻亲。
四、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程序
《救助管理办法》和《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当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表达出求助意愿时,救助站才会考虑是否实行救助。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当流浪乞讨人员前来寻求救助时,救助站应当告知求助人员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有条件的救助站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三)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在确定符合救助的第一时间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原因和理由。
(四)终止救助。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不超过10天。所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规定,受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救助站可以终止救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
(三)违法乱纪、扰乱救助站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