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9号),自2022年1月12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
《通知》要求,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由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课后服务成本、当地财政补贴情况、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等,区分基本和特色类课后服务、农村和城市,分类制定收费标准,课后服务收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严格落实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