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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19号

         

        《曲靖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七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曲靖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城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曲靖城区是指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建成区内。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大事项。

            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曲靖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督查、指导工作;麒麟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工商、公安、卫生、民政、爱卫办、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麒麟区人民政府管理曲靖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 曲靖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持、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凡破损、色彩剥蚀、不清洁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的屋顶、平台、阳台和窗户外、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广告牌、防盗栏等,必须符合安装、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环境卫生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围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周围应当设置1米以上的遮挡围栏。

          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尘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程、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道作业、修车;摆摊设点及流动兜售经营;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麒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早市、夜市、烧烤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损坏城市基础设施。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严禁攀折、毁坏花木,践踏草坪、翻越围栏、绿篱。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十四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

          第十五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禁止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禁止各类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例外)上人行道损坏市政基础设施。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停车场、街道临时停车泊位顺序停靠;公交车、出租车上下乘客必须按指定站点停靠,出租车禁止在街道上停车候客;从事客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载客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拖拉机不准驶入城区。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街道人行道、公共场地因特殊需要开展宣传、咨询、开业庆典等类活动,必须经麒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整洁美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麒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楼牌,设置指示牌,装饰标志或其他设施,必须征得麒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整洁完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张挂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放气球、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必须经麒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张挂、张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随意涂写、刻画。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

          第二十条 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招牌、灯箱等,应当保持外型美观,与街景协调,并做到整洁、牢固。凡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健康,用语准确,书写规范,用字正确。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凸起以及塌方等,应当及时处理。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不低于1米的遮挡围栏,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市区的公交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公用电话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城市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 城市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栽培、整修和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职工,部队指战员及城镇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城区农民死亡后,原则上实行火葬,特殊情况需土葬的,应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区安葬,但出殡仪式白天不得从市区主要街道通行。

          不准在城区街道及其它公共场所测字算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沿街乞讨。违者由麒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和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噪声扰民、烟尘污染环境,对造成噪声扰民、烟尘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和个人,由麒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清扫保洁;

          (二)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单位和个人经营户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四)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广场、市场、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街心花园、绿带、绿地、花坛和临时停车处,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公园、风景点以及河道,分别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七)街道公共厕所、公园厕所分别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八)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推广袋装收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置,搞好综合利用。禁止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塑料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麒麟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建筑工程渣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不得向路面、绿地和水域倾倒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建成区范围内居民生活、餐饮服务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禁止使用原煤。

          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禁止从楼上往下抛掷废弃物品;禁止在街巷、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禁止将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四条 公厕和单位内部厕所的粪便及时清运,防止堵塞、满溢。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期清运疏通。

        第三十五条 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三十六条 禁止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擅自饲养家畜;犬类饲养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和乱扔动物尸体。

          第三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场(厂)、教学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菌、有害的特种垃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个体经营户产生的垃圾、粪便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依法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或拆除、责令赔偿损失、暂扣或没收物品,可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50元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2)从事客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载客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拖拉机驶入城区的。

        (3)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100元罚款:

          (1)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拖把等物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2)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破损、不洁,不及时维修、清理的。

        (3)践踏草坪、翻越围栏、绿篱的。

        (4)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

        (5)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平台、阳台和窗户外、外走廊堆放、吊挂严重影响市容的物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6)违反规定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携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7)攀折、毁坏花木的。

          (8)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9)在街头散发广告不听劝阻的。

          (10)不按有关部门统一布置开展市容卫生和“除四害”活动,违反“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

          (11)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物体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彩旗、彩条、布幅,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300元罚款:

          (1)车辆运输流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沿路泄漏、遗撒严重的。

          (2)经批准设置的楼牌、彩旗、气球、指路牌等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3)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听劝阻的。

          (4)城市内运行的车辆严重破损、明显不洁、带泥行驶或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

          (5)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各类垃圾的。

          (6)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摊点不按指定时间、地点经营或任意扩大经营面积的。

          (7)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不符合规范的。

          (8)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道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9)在城区街道和公共场地修车、加工等占道作业、摆摊设点及流动兜售经营不听劝阻的。

          (10)擅自在城区燃放烟花炮竹的。

          (11)未经批准在街道人行道、公共场地开展宣传、咨询、开业庆典等各类活动的。

          (12)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13)车辆清洗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作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4)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规定举办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早市、夜市,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5)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塑料袋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500元罚款:

          (1)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任务或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2)未及时清运垃圾粪便的。

          (3)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未按确定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4)住户装修房屋随意倾倒装饰垃圾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1000元罚款:

        (1)将垃圾、各种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下水道的。

        (2)各类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例外)上人行道损坏市政基础设施的。

        (3)因施工、作业造成路面污染的。

        (4)车辆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的。

          (5)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招牌、灯箱等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6)雕塑、街景艺术破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7)公交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公用电话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信筒、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8)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标志牌、装饰标志和其他设施的。

          (9)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设置广告牌、防盗栏等不符合规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10)未按规定保洁、保养、维修、更新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1)盗窃、损坏城市交通、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

          (12)建筑施工工地或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13)户外广告破损残缺、油漆剥落、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14)未经同意擅自搭建牌楼、施放气球、设置指路牌、装饰标志的。

          (15)未按规定建设、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罚款:

        (1)特种垃圾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

          (2)擅自临街破墙拆窗乱开店门的。

          (3)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观破损、色彩剥蚀、不洁,在限期内未维修、清洗的。

          (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未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

          (5)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7)擅自拆除、占用、损坏、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8)白天在市区主要街道举行出殡仪式的。

        (9)单位燃烧原煤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在限期未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运输流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沿路泄漏、遗撒严重或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废弃物随意倾倒的,除按本规定予以处罚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暂时留置其车辆,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人民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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