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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

        2022-07-18 14:53:24   来源:市民政局   

        各州(市)民政局,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应急局、扶贫办、信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5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社合作,创新思路、服务发展,按需设岗、以岗定薪,重在开发、强化激励”的原则,围绕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拓展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规范力度,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社会工作职业定位

        (一)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社会工作职业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二)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稳步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应急处置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加快培育发展适应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业化要求相对较高的矫治帮教、卫生健康、职工帮扶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聚焦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由民政领域拓展到社会建设领域,由特殊困难人群延伸到有需要的人群。

        三、分类推进岗位开发设置和人才配备

        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与公共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注重对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现有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与督导,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一)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区事务、文化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农业服务、人民调解、应急救援、群团组织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应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农村敬老院、“三无”人员安置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殡仪服务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民政事业单位,应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到2022年底,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数量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

        (三)医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应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设置一定数量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和监管场所应按照管理服务对象人数合理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禁毒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行政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六)学校应设立社会工作室(站),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按照学生人数配备一定比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七)工会可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社区、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和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站)、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等工会服务职工工作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八)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机构、妇女儿童教育培训机构、残疾人权益维护机构、残疾人教育就业服务和康复机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以社会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九)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数量的7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十)各地要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以现有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助理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为骨干,组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2021年6月底前,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到2021年底前,有条件的地方,建成全覆盖村(社区)的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强化对服务站人员的专业化培养,不断提高其职业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的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设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社会工作服务站。

        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培育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设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社会工作服务站,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四、规范专业岗位聘用(任)

        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标准,支持引导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建立以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工作年限为依据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及晋升标准。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对应,助理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岗位属于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强化激励保障

        (一)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他形式就业于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岗位、业绩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5号)相关规定,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学历教育等。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预算时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薪酬标准。

        (二)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激励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支持范围,支持和鼓励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申报云南省“兴滇人才奖”。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机构等按规定对单位内部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评先评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三)努力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地位。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队伍,符合条件的选拔进入基层领导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选举进入村(社区)党组织、居(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充实社会服务专业力量。

        (四)关心艰苦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发展。落实国家为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的各项人才激励政策。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亟需的各领域少数民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录(聘)用到艰苦地区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在提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任)时优先予以考虑。对在艰苦地区服务满两年报考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自愿长期留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当地政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协助解决其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事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确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要求,履职尽责、协力推进。政法委要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云南建设中的作用,协调推进社会治理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做好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薪酬待遇落实和激励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司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信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的激励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重视解决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问题并注重总体平衡。要将社会工作服务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合理确定资金规模,规范购买程序。积极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服务项目和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地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其薪酬待遇水平与职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