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县城区建(构)筑物、城区主次干道、车站、公园、广场、电梯、楼道、农贸市场、商业街、背街小巷、居民小区等区域的灯杆、灯箱、围墙、宣传栏、报刊亭、路名牌、公交站台、配电柜、交换箱等市政设施、建筑物、园林树木悬挂横幅、布幅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
二、严禁从事广告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印非法小广告。
三、张贴、喷涂过非法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逾期拒不整改、清除的,由产权所属单位、个人或经营业主通知行为人到场清理。
四、各单位(经营业主)对其产权(使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非法小广告要及时清理,恢复原状,并及时向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告行为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
五、对2021年8月7日后乱张贴、刻画、喷涂、散发非法小广告的单位、个人,情节严重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内容虚假违法的广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的县公安局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被处罚行为人的处罚信息都将提交相关机构录入征信管理系统。
六、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的,须到会泽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和会泽县政务管理局申请办理,按规定在指定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
七、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各级机关单位,各村(居)委会、小区物管单位等要结合实际,合理设置便民公告栏,向有信息(广告)发布需求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布,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所有设置必须报城市综合管理局和会泽县政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设置。
八、有关通信公司对参与非法广告上的手机、固定号码等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停机、限制使用等方式进行管理管控。
九、各单位、业主、门店经营户、居民户要自觉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主动制止和清理非法小广告。鼓励广大群众对正在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小广告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制止或举报。举报受理单位:会泽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电话:0874-512228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