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7〕79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全市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煤矿加快推进产能置换和转型升级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将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工作有效衔接,提升煤炭行业整体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产能置换方案上报和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和批复工作,以初步设计批复为标志(已批复的要补项目核准手续),到时若不能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则无条件退出,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关闭。
——主要工作目标。2018年,全面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逐步形成与资源赋存条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煤炭产业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市煤炭有效供给量控制在3000万吨左右,生产矿井全部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实现机械化采煤或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以内。
——产能认定。生产煤矿以登记公告的核定生产能力或产能核定文件认定产能;整合重组类煤矿以整合主体煤矿和各整合对象的核定生产能力相加作为产能置换的起点,整合主体煤矿在《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前(2016年2月1日前)核准的,按照分期、分段计算新增产能的起点,整合主体煤矿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使用,其整合对象产能不作为基础产能认定;《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前的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原履行“建一关一”关闭煤矿的产能不纳入新增产能的起点计算。
——建设规模。新建煤矿执行规模不得小于120万吨/年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产能置换任务;整合技改及机械化改造项目压缩后的建设规模应符合有关规定,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压缩后的建设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压缩后的建设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实施压缩规模建设的煤矿项目,其建设规模在该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意见中一并予以确认。
二、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煤炭行业去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对现有煤矿按照达标生产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关闭退出一批等方式分类处理,切实落实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对自愿关闭退出的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市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由市级审查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对由省级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办理保留煤矿的矿业权、退出煤矿的采矿权注销、采矿权价款退还的评估清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指导煤矿办理有关环保手续;市林业局负责办理保留煤矿林地使用手续;其他市直有关部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7〕79号)要求履行各自对口职责。
三、工作程序
——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程序。所有转型升级方案审查确认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按照建设规模增量部分承担一定比例的去产能任务,《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印发时属于在建的煤矿项目,均应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煤矿签订产能置换协议并编制产能置换方案后,向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产能置换政策要求后,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核准权限,市级审核的产能置换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局)审核确认;由省级审核的产能置换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项目核准。一是项目核准的范围。凡是转型升级审查确认的煤矿项目,除生产煤矿外,其余均要进行项目核准。二是补办项目核准手续。转型升级方案中审查确认的煤矿项目(拟新建项目除外)均为补核准范围。三是正常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按照产能置换政策的要求,完成产能置换指标任务后,逐级申请项目核准。四是核准程序及权限。煤矿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核准审批。其中,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项目核准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核准,30万吨/年以上项目核准由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
——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后,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初步设计审批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批,30万吨/年以上项目由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执行。
——项目开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林地使用和水土保持等手续,并及时办理开工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宣传、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各项政策措施,开辟专栏集中宣传国家、省、市煤炭产能置换的各项政策措施,介绍典型经验,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密监控网络舆情,及时协调解决产能置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社会风险评估,认真研判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摸清底数,上报供需产能。按照“一矿一策、精准施策”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出产能指标,原则上本行政区域内的指标自行消化,确需向外购买指标的,需求量由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处理。
(三)优化行政服务。加快推进对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的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核确认,简化服务流程,实行会签制度,手续齐全的即来即办,需要核实的立即核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煤矿建设项目签订产能置换协议后,煤矿企业凭已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或专项规划)和煤矿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矿权、环境影响评价、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以上手续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互为前置,有关部门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予以限时办结。
(四)加大督查力度。市级煤炭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片挂钩的要求加大对各县(市、区)煤炭去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的督促指导,凡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初步设计的煤矿项目,要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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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