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心城市规模日益扩大,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交通拥堵问题日益显现,对优化建筑布局、完善城市交通功能提出了迫切要求,必须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并根据交通影响程度,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和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的建议,使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保障城市交通的有序运行。
二、主要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核定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实施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中心区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达到6万平方米;其他地区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到6万平方米,住宅类项目达到9万平方米。
2.公路客货运场站、铁路客货运场站、民用机场、公共交通枢纽、物流中心、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社会停车场(库)等重要交通设施;
3.各类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等建设项目;
4.因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导致周围交通环境发生改变的项目;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含国有土地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阶段实施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建设项目;
2.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
4.在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施工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三、具体要求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按照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1〕34号)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二)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交通组织分析,并提交建设项目概况、项目设计说明、项目总平图(包括CAD总平图、彩色总平图及效果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地上地下停车场(库)设计CAD图纸和单体建筑设计图纸、项目规划条件、道路红线图、用地红线图、住宅类项目住宅的户型大小及户数统计资料。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组织工作,委托专业设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交通咨询资质或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四)组织交通管理、住建、市政、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交通组织分析结论或者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作为审批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并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建设用地以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措施,必要时提出项目停建、缓建或改建意见。
(五)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开发强度对片区道路交通的影响评价、项目对外出入口布置、项目内部道路及消防通道设置、项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规模配置、地下停车库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和项目内外交通组织。
(六)建设项目交通组织分析结论,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建设产生的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是否匹配,项目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出入口设置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
(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规划控制要求,结论与建议。
四、主要措施
(一)应当开展而未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或者交通影响评价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不予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二)经批准的配套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规划验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对验收后违法改变交通设施用途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对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项目交通组织分析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进行规划验收。
(四)承担交通影响评价的专业机构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确保交通影响评价质量。
(五)规划设计机构或者交通影响评价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出具虚假分析结论、报告的,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该机构不得在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范围内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和承担交通影响评价任务。
本通知发布后,尚未完成审批的建设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