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的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政办发[2004]74号)提出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安和计生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物价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从2004年秋季起,各县(市)区特别是主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要设立或指定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入学的,管理和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凭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证明,经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地户口册、身份证以及劳动就业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效证明,办理子女就学手续。按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各学校具体的招生范围、片区由县(市)区教育局确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考核合格后,由流入地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只有临时学籍的学生,由流入地出具证明,由流出地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四、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各个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市、县(市)区城市教育费附加费中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补助。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完成学业。
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按学期或分期收取规定的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纳入bt365彩票官方app_365bet官网欧洲_365bet娱乐场手机版贫困生救助范围,对特困学生实行“三免费”(免教科书费、杂费、学具费),经费由学校所属县(市)区捐资助学基金给予解决。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六、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办学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着的学校及个人要予以表彰。
二00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