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函》、《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1〕43号)的要求,现就分配下达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2021年任务计划,现下达你们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资金详见附件1),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你们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分配下达,同时参照市级做法,将绩效目标(见附件2)一并对下分解,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下达的补助资金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同时,督促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支出执行率,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造成资金闲置浪费,严禁将资金挪作他用。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详见附件1),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
五、应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同时,督促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你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补助资金通知30日内,对仍未能开工的年初申报项目要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
附件:1.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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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1日
202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